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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清科: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金玉丰)

公告时间:2025-04-28 21:20:09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认真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金玉丰,男,1961 年生,中国国籍,新加坡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东南大学
物理电子与光电子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1985 年 4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电子部
第 55 研究所工程师;1999 年 4 月至 2001 年 3 月任北京大学微电子所博士后;
2001 年 4 月至 2006 年 7 月任北京大学微电子所副教授;2006 年 8 月至 2024 年
6 月任北京大学微电子院教授;2014 年 2 月至 2024 年 6 月任北京大学深圳研究
生院教授;2020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我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4 年,公司共召开 10 次董事会和 5 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本
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不存在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
立意见。报告期内,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的情况发生,本人具体
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
会情况
董事姓名 本年应参加董 亲自出 以通讯方 委托出席 缺席次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 出席股东大
事会次数 席次数 式参加次 次数 数 自参加会议 会的次数

金玉丰 10 10 9 0 0 否 5
2、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 4 次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4 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会议,我作为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
遵守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要求,召集或出席了全部相关会议,本着审慎
客观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对需经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核的项目,进行了较
为全面的调查和了解。本人出席专门委员会议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 报告期内召开会议次数 本人出席会议次数
战略与 ESG 委员会 4 4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4 4
注:2024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
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更名并修订相关制度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更名为
“战略与 ESG 委员会”。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加强与公司内审部及会
计师事务所沟通,听取并审阅了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总结及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就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总体审计策略、关键审计事项、重点关注事项等进行
了充分的沟通与讨论,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其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切实保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现场考察、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
情况
2024 年,我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度暨 2024 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与中小
投资者就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交流。此外,我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
积极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报告期内,我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并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报告期内,公司对本人的工作积极配合,及时解答和反馈本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为我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条件和大力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中对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审核,并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确认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作为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与天府清源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作为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在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投赞成票,认为天府清源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公司与天府清源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风险,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协议条款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所有承诺履行事项均按约定有效履行,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 年,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根据公司公开招投标结果,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4 年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总监任期届满,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聘任王怀需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经审查财务总监候选人王怀需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我认为:王怀需先生具备出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且提名、聘任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聘任王怀需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召开第一届董
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我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同意提名路新春先生、张国铭先生、甄佳女士、李云忠先生、李昆先生、王同庆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我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同意提名金玉丰先生、李全先生、管荣齐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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