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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拓医疗:西安康拓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8 20:57:37
西安康拓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西安康拓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西安康拓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可持续发展有关的信息。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由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可以豁免或暂缓披露。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管理部门或推荐主办券商。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规则披露。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 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 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四) 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
第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本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则。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相关规定向管理部门申请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管理部门申请调整适用,并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被要约收购的,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公司股票应当停牌。公司股票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复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登记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市公司或者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办理公告登记。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管理部门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已披露信息相关的会议文件、合同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责任划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立与管理部门的有效沟通渠道,保证联系畅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协调和实施;
(三)公司职能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合营公司、联营公司的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报告责任人,公司派驻重要参股公司的董事为参股公司信息报告责任人。公司职能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合营公司、联营公司应当指定一名信息披露联
络人(重要参股公司联络人为公司派驻的董事)负责本单位相关信息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公司信息披露联络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将信息披露所需的材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机构代为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保证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缺陷要求董事会予以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进行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审计委员会公告;审计委员会还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职责行为进行监督;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
员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审计委员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15 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四)当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审计委员会以及委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层的责任:
(一)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就公司经营管理中发生的重大经营活动、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与执行、大额资金运用、业绩盈亏等符合本制度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于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并提供相应文件及资料,同时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要求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合营公司、联营公司、重要参股公司的信息报告责任人及信息披露联络人认真学习、研究本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递交和保管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对外信息披露、建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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