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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新科技: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唐明琴

公告时间:2025-04-28 20:36:03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唐明琴)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本人唐明琴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现将2024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 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1963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金融专业。1984年7月至2000年2月曾就职于湖南财经学院,从事教学与管理工作。2000年3月至2003年2月任职于湖南大学(2000年湖南财经学院并入湖南大学)。2003年3月调入广东金融学院,历任广东金融学院经济贸易系信用管理教研室主任,经济贸易系副主任,信用管理系副主任、主任,信用管理学院院长。2023年3月从广东金融学院退休,被广州华商学院聘用。任广州宏展信用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21年6月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 管 理 办 法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自 律 监 管 指 引 第 2号 ——创 业 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中的相关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在2024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 2024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内应当出席董事会17次,实际出席董事会17次。应当出席股东大会5次,实际出席股东大会5次。
本人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严格审议和表决各项议案,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相关事项没有提出异议,对历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开展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核及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查;开展对公司董事、高管年度薪酬的审核。任职期间内本人出席了上述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对所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具体情况如下:
召开
委员会名称 会议 召开日期 会议内容
次数
2024 年 1 月 30 日 《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提名委员会 3 2024 年 4 月 2 日 《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24 年 10 月 28 日 《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24 年 1 月 30 日 《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1.《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2.《关
审计委员会 5 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3《关于 2023 年
2024 年 4 月 13 日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4.《关于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5.《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2024 年 4 月 22 日 《关于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2024 年 8 月 17 日 《关于公司<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024 年 10 月 23 日 《关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1.《关于确认 2023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2.《关
薪酬与考核 1 2024 年 4 月 13 日 于确认 2023 年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委员会 3.《关于 2024 年度董事薪酬预案的议案》;4.《关
于 2024 年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预案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 2024年4月13日本人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
并同意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
2. 2024年7月2日本人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并
同意了《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
(四)发表独立董事意见的情况
1. 2024年2月4日,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如下事项发表明确同
意的独立意见:(1)关于为天弘航空、航新电子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无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六)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密切关注公司审计工作,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积极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事项进行有效的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特别是年报审计期间,与内部审计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对重点审计事项、审计要点、审计人员配备等事项进行沟通,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持续跟踪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与公司及时沟通,长效监督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七)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非常重视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沟通交流,通过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并关注互动易平台的提问及回复。
(八)现场工作开展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通过现场参会、调研、电话等方式多次对公司进行了考察,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保持充分沟通,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对募集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检查,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发展战略建议。
公司在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地配合和支持,为我们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使我们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 履职重点关注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 年 4 月 13 日本人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并
同意了《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2024 年 7 月 2 日本人出席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并同意了《关于增加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上述议案已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人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前重点关注了日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程序合规性等问题,会同其他独立董事听取了公司对于必要性、公允性的解释,对关联交易方资信做了审查,并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和政策进行审查,认为公司本次提交的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系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原则。
2024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在上述决议范围内执行,交易在平等、公允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重点关注了 2024 年度公司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有关财务信息、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程序合规性等问题,认为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并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度及 2024 年各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前述报告均已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2024 年度,本人未发现公司财务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及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了解和沟通,对其专业资质、业务能力、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核查,一致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较好地胜任工作,其与公司股东及公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影响其审计独立性的情形,提议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期限一年。上述议案已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财务总监候选人进行了审查,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聘任曹秉安先生为财务总监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本人对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品德素养等要素进行充分了解,认为其符合任职资格,具备任职能力,选举聘任流程符合规定。上述议案已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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