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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润股份: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8 20:23:12

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管理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公众形象、商业信誉、股价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的处理原则。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董事会成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波及范围,并拟定应对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按照分类分级报送要求上报舆情;
(六)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
秘书领导下开展对舆情信息的日常管理,负责收集并汇总相关舆情信息,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并及时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及时上报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
第八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等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舆情信息采集
相关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做好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工作。如发生舆情事件,应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及时更新并整理归
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宣传工作,保证对外沟通信息的一致性。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解答媒体疑问、减少误解和猜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冲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等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报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汇报给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确认并判断风险等级,对一般舆情应当立即研判、提出应对方案、进行处理并同时报告舆情工作组组长与其他成员;
(三)如为重大舆情,董事会秘书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舆情工作组在收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及时上报舆情时间地点、形成原因、相关影响以及拟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等;
(四)必要时可向监管部门及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并请求协同处置。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副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或副组长应当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如何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及各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并同步给舆情工作组。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向相关方了解、核实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等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并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舆情可能或者已经对投资者决策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过发布澄清公告、官方声明或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回应;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实施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应对危机的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等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存在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以下无正文)
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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