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力风电: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2024年度)
公告时间:2025-04-28 20:20:52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二○二四年度
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2632号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风电”)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董事会的责任
海力风电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海力风电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海力风电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海力风电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海力风电为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此页无正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2024 年 11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就 2024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102 号《关于同意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4,348,0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60.6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296,749,68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202,887,448.53 元(含税),可使用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3,093,862,231.47 元,加可抵扣
的增值税进项税 11,440,241.24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105,302,472.71 元。
上述资金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839 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实际存储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和当前余额如下: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总额 3,296,749,680.00
减:发行费用 191,447,207.29
募集资金净额 3,105,302,472.71
减: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126,666,886.79
减:2021年度直接投入募投项目 13,277,320.69
减:2022年度直接投入募投项目 312,611,397.25
减:2023年度直接投入募投项目 373,994,488.51
减:2024年度直接投入募投项目 136,901,903.61
减:2021年偿还银行贷款 134,000,000.00
减:2022年偿还银行贷款 186,000,000.00
减:2021年补充流动资金 400,000,000.00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减:2022年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000.00
减:2022年超募资金用于项目出资 683,825,820.00
加:2021年度银行利息扣除手续费净额 3,955,796.42
加:2022年度银行利息扣除手续费净额 37,924,348.41
加:2023年度银行利息扣除手续费净额 15,030,089.04
加:2024年度银行利息扣除手续费净额 5,892,832.84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300,827,722.57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与募集资金专户中的期末资金余额一致。
二、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如东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如东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东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如东支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海力
风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如东支行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恒如东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
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严格按照该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行使相应的权力并履行了相关义务,未发生违
法违规情形。
(二) 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本期余额 存储形式 期限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3206230011010000043499 23,053,499.52 活期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 0610280000000986 24,192,276.76 活期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 633735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