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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股份:章程修正案

公告时间:2025-04-28 20:17:51

证券代码:000936 证券简称:华西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3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修 正 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
人。 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年内不得转让。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本公司股份。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
告;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配;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配;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股份;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份;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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