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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素时尚:地素时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8 20:00:33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照《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必须按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四条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在银行设立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实行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应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于该协议签订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
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三)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专用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存储;
(四)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履行职责。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列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安排使用,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投资项目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向社会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向应严格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投资项目实施。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货币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按照资金使
款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审计委员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并符合如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只能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況;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十八条 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
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超募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子公司或者向子公司增资,子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应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中披露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中对此发表核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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