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电子:利通电子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8 19:39:46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13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共 13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1.20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62%。
●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5 年 4 月 27 日,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3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 年 9 月 23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
单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10 月 12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 年 10 月 18 日,公司于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后,召开
了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事宜进行了核实。
6、2024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7、2025 年 4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
了同意的意见。
二、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4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3 年 12 月 6 日,故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5 年 4 月 6 日届满。
(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
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经审计的公司《2023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年年度报告》及天健会计
1、以2023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以2023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 出具的《2024年年度审计注:上述“净利润”指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上市 报告》,公司2024年度营公司股东净利润,并以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业收入增长率为18.72%;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上述“营业收 净利润增长率为48.43%,入”指标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依据。 满足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条
件,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
比例为100%。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依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
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原则上绩效考评结果(S)划分为合
格、不合格两个档次,解除限售期内考核结果若为合格则可以解
除限售当期全部份额,若为不合格则取消当期解除限售份额,具 13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
体如下: 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
考核结果(S) 合格 不合格 格,其个人本次计划考核
解除限售比例(N) 100% 0% 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均为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 100%。
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比例
(N)。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
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
考核不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
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
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 宜。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3 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1.20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份总
数的 0.62%。
3、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本次可解除限售 本次解除限售数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限制性股票数量 量占已获授予限
股) (万股) 制性股票比例
1 施佶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30.00 12.00 2.98%
2 许立群 财务总监 30.00 12.00 2.98%
3 钱旭 副总经理 10.00 4.00 0.99%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10 人) 333.00 133.20 33.05%
合计 403.00 161.20 40.00%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本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
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同意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于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