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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森股份: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何萍)

公告时间:2025-04-28 19:19:48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 2024 年度履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勤勉尽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公司各项议案,客观、公正和审慎地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 2024 年度履职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何萍,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专业,毕业于荷兰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教师、教务处副处长、上海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教师,兼任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 年 8 月 8 日至今,任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
在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中担任任何职务,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或以上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 7 次董事会、3 次股东大会。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本人亲自参加了公司召开的全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或缺席情况。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公司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相关事项均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及查验,对需表决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内公司召开了 3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亲自出席
了全部会议,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情况。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就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以严谨的态度,独立、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现金收购资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等重大事项发表意见。
本人在 2024 年度任职期内,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未依法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
履职期间,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沟通交流,关注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计划、公司财务情况等进行沟通,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五)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各项会议召开前积极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资料,并认真审阅,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的情况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他会议的时间,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我与公司管理层通过现场、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保持沟通交流,关注外部环境对公司的影响,并持续关注公司的规范运作及重大事项决策等情况,
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献计献策。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按照规定提前通知并提供了详尽的会议材料,为我们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我的工作。
三、2024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发表了客观、公正的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并购重组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收购苏州郎克斯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45%的股权、江苏朗迅工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55.2%股权,公司本次现金收购资产方案的制定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加快交易进程、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成本,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筹划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苏州辰瓴光学有限公司 100%股权、苏州郎克斯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45%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本次交易的方案、公司签订的相关交易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截至目前该事项尚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经有权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正式实施,能否通过审批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定期报告审核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2024 年报和内部控制报告审计服务,聘期一年,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四)信息披露的情况

报告期内,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持与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部门的密切沟通,及时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到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内部控制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稳步推进内控体系建设,公司各项内部控制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在 2024 年履职期间,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本人经验和专长,勤勉尽责,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保障了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 年,本人将继续恪尽职守,勤勉尽职,及时了解公司面临的形势和经营发展状况,充分发挥本人专业优势和独立判断作用,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坚决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而贡献力量!
特此报告。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何萍
2025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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