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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华新材: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邹海魁)

公告时间:2025-04-28 19:16:35

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邹海魁)
本人作为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巍华新材”)
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在 2024 年度认真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致力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 2024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简介
邹海魁先生,1973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
生学历。2002 年 7 月至 2005 年 12 月任北京化工大学讲师,2006 年 1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北京化工大学副研究员、研究员,2018 年 1 月至今任北京化工大学教
授、博士生导师,2021 年 5 月至今担任巍华新材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
作为巍华新材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
务,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没有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
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度应参加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董事会次数 (次) (次) (次) 亲自参加会议
10 10 0 0 否 3
本人充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会前认真审阅了议案资料,认真审议各项议
案,根据自身专业知识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发表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均投了同意票,没有对董事会各项议
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
2024 年度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会议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请假次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1 1 0 0
审计委员会 4 4 0 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1 0 0
委员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高度重视与投资者的交流互动。本人通过线上沟通、邮件往
来以及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热线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保持密切互动。针对投资者
提出的各类问题,进行及时、详细地予以解答,确保中小股东能够深入了解公司
的运营状况与发展战略,有效增进了中小股东对公司的认知与信任。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在 2024 年任职期间,本人始终秉持严谨负责的态度,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深入且富有成效的沟通。在沟通进程中,本人认真聆听并
充分研讨了相关工作报告,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剖析与掌握。同
时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计划、财务关注重点等事项进行了探讨和交流,督促审
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等方式,充分了解生产实际运营情况、财务管理细节以及内部控制的实
际执行成效。针对公司的各项重大事项,本人始终保持高度关注,密切跟踪其进
展动态,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监督与决策支持职责,全力确保公司运营活动严格
遵循法律法规与既定程序,股东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本人在公司的现场工作
时间满足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监管要求,履职过程不存
在任何障碍。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协作,构建了高效畅通的交流机制。
在本人履行职责期间,公司秉持专业、尽责的态度,及时且全面地提供各类相关
资料。对于本人提出的补充信息诉求,公司均能迅速予以补充说明或作出清晰阐释,为本人有效行使职权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每次召开相关会议之前,公司积极配合,依据会议议程与决策要点,提前呈递本人作出决策所需的相关情况与资料,为独立董事开展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有力推动了独立董事工作的高效开展,促进了公司治理水平的持续提升。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与要求,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本人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定期报告以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有效。
2024 年度,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推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本人认为,公司所施行的内控规范,切实有效地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在风险防控与运营效率强化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为公司的稳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五)聘任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2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
规范、合法,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职业素养,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潘强彪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夏卫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本人均投了赞成票。
(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基于所处行业的薪酬行情、所在地区的薪资水平,紧密结合自身经营实际状况,依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与履行的职责,科学合理地确定了其薪酬标准。合理的薪酬标准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性发展,不存在任何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切实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十)对外担保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于 2024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旨在保障全资子公司在 2024 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得以持续稳健推进。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定,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任何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保障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一)现金分红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方案全面且综合地考量了当前行业特性、企业
所处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实际状况以及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等多元因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此利润分配方案有助于稳固公司经营根基,为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二)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24 年第
三季度报告的财务信息进行了审议,本人认为报告期内披露的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对公司全年 2024 年度信息披露情况的全面梳理与深入审查,本人认为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严格恪守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的基本原则。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人员,始终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素养,扎实有序地推进信息披露工作。
(十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使用和管理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十四)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五)其他
2024 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期间没有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 年度,本人始终坚定不移地恪守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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