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闰土股份:证券投资专项说明

公告时间:2025-04-28 18:53:34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的要求,对 2024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证券投资审议批准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包含合伙企业)及控股子公司使用合计不超过 12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等产品的投资)。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投资额度。
投资品种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定义的“证券投资”所认定的品种,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不属于证券投资:
(1)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2)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3)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4)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如单笔投资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之日止。
二、2024 年度公司证券投资情况
2024 年度,公司未实际开展证券投资业务。

三、报告期内执行证券投资内控制度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制定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公司证券投资
行为,规定了证券投资的内部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决策管理等,有效防范风险。2024 年度,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进行投资理财,风险可控,未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证券投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坚持风险可控、规范化运作。报告期内公司未实际开展证券投资业务,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风险可控,未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情形。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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