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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邦智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8 17:53:48

证券代码:301112 证券简称:信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5-022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删除“监事”相关条款,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职权;
(二)“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
(三)除前述 2 类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秘书。 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共持有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共持有
公司 31,250,000 股股份,各发起人的名称/ 公司 31,250,000 股股份,各发起人的名称/
姓名、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情况如下: 姓名、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情况如下:
…… ……
公 司 设 立 时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31,25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026.66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11,026.66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发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发
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本公司控 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本公司控
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约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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