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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播时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8 17:31:43

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监管指引》以及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
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管理,上述各主体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事宜和信息披露职责应同时遵守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 涉及本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本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如下重大事件: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内幕信息还包括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如下重大事件:

(一)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 公司分配股利, 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
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
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帐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 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
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
密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 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 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 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 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法律服
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
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 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
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工作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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