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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士力:天士力公司章程(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8 17:01:10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ASLY PHARMACEUTICAL GROUP CO., LTD.
章 程
二零二五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份......3
第一节 股份发行......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 股份转让......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一节 股东......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5
第五章 党委......20
第六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事......21
第二节 独立董事......23
第三节 董事会...... 27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31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2
第八章 监事会...... 34
第一节 监事......34
第二节 监事会...... 34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3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8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38
第一节 通知......38
第二节 公告......39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0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42
第十三章 附则...... 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天津市人民政府以“津股批[2000]4 号”文批准,由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振凯贸易有限公司、金华市金磐开发区万顺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永生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市天使力药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天津帝士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七家发起人股东将原“天津天士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公司在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00023944464XD。
第三条公司于 2002 年 8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
[2002]79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于
2002 年 8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TASLY PHARMACEUTICAL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天津市北辰区普济河东道 2 号(天士力现代中药城) 邮
政编码:30041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93,950,005 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担任。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和经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
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宗旨:坚持以高科技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以营销
为动力、以质量为保障;依托资源及技术优势,提高经济效益、谋求企业发展,确保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把公司办成具有突出的专业特色的多元化综合型企业。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道路货物
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药品零售【分支机构经营】;药品批发【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总质量 4.5 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分支机构经营】;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分支机构经营】;会议及展览服务;单位后勤管理服务;住房租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游览景区管理;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由天津天士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时股份总数
为 14,000 万股,发起人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70%的股权、广州市天河振凯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0%的股权、天津市天使力药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5.33%的股权、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永生建筑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5%的股权、金华市金磐开发区万顺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5%的股权、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3.24%的股权、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43%的股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93,950,005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
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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