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科微:格科微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8 16:38:08
证券代码:688728 证券简称:格科微 公告编号:2025-015
格科微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格科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基于相关监管规范的更
新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对《GalaxyCore Inc.
(格科微有限公司)经第十一次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及公司章程细则》(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审议,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条款 原公司章程细则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细则条款
序号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根据本章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根据本章
第十 程细则的规定,公司有权按照其确定的条款和条 程细则的规定,公司有权按照其确定的条款和条一条 件发行任何未发行股份,但是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件发行任何未发行股份,但是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股份,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和发 经公司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和发展
展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 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用
用下列方式发行股份: 下列方式发行股份: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十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条 (三) 向公司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公司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中国和开曼群岛所有有关法律或行政法 (五) 中国和开曼群岛所有有关法律或行政法
规允许的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根据上交所规定和《开曼公司法》的规定,公司 根据上交所规定和《开曼公司法》的规定,公司
第十 可通过特别决议减少已发行在外股份总数。公司 可通过特别决议减少已发行在外股份总数。公司四条 减少已发行在外股份总数,应当以股东大会批准 减少已发行在外股份总数,应当以股东会批准的
的方式并按股东大会规定的条件办理。 方式并按股东会规定的条件办理。
条款 原公司章程细则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细则条款
序号
公司在上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且在上交所上市 公司在上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且在上交所上市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首次上市之日起一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首次上市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第二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十条 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本公司的股份:(1)每 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本公司的股份:(1)在
年拟转让的股份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拟转让的股份超过其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5%;(2)本公司股份首次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5%;
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或(3)上述 (2)本公司股份首次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人员从公司离职后六个月内。 一年内;(3)上述人员从公司离职后六个月内。
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开曼公司法》、中国有关法律、有关行政法规
第二 反《开曼公司法》、中国有关法律、有关行政法 或者本章程细则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细十七 规或者本章程细则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则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 条 细则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求有权司法机关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
请求有权司法机关撤销。 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下列有关事宜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下列有关事宜应由股东会审议: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四)批准增加或减少公司授权发行股份总数或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已发行在外股份总数;
方案; (五)批准发行权益证券,包括债券和票据;
(六)批准增加或减少公司授权发行股份总数或 (六)批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已发行在外股份总数; 更法律形式;
(七)批准发行权益证券,包括债券和票据; (七)批准修改公司章程大纲或本章程细则,或
第三 (八)批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者通过公司新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
十四 更法律形式; (八)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条 (九)批准修改公司章程大纲或本章程细则,或 务所;
者通过公司新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 (九)批准本章程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聘用、解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项;
(十一)批准本章程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担保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单
事项; 笔或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30%的事项;
单笔或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
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的关联交易;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 (十三)批准本章程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的关联交易; 项及第(二)项规定的股份回购事项;
(十五)批准本章程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十四)批准《开曼公司法》、中国有关法律、
条款 原公司章程细则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细则条款
序号
项及第(二)项规定的股份回购事项; 有关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细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十六)批准《开曼公司法》、中国有关法律、 批准的其他事项。
有关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细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会批准的其他事项。 议。
上述股东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委托或其他方式 上述股东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委托或其他方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1%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出提案,供股东会审议。
有公司 3%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
提出提案,供股东大会审议。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提案并书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 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提案并书 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第四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十八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有关法
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细则的规定,或者不属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增加新的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细则第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四十七条规定的提案,不得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新的提案。
决、审议。 股东会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