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翔股份: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华翔转债”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4-28 16:05:23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华翔转债”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股份”或“公司”)2021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翔股份提前赎回“华翔转债”的事项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华翔转债”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88 号)核准,华翔股份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公开发行了 8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按面
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8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3,489,284.9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86,510,715.10 元。上述资金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的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字[2021]3-81 号《验证报告》。
经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5 号文同意,华翔股份 80,000 万元可转换
公司债券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华翔转债”,债
券代码“113637”。
“华翔转债”自 2022 年 6 月 28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转股起止日期为
2022 年 6 月 28 日至 2027 年 12 月 21 日。初始转股价格为 12.99 元/股,最新转
股价格为 11.65 元/股。
二、“华翔转债”赎回条款与预计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 2025 年 3 月 21 日至 2025 年 4 月 25 日收盘,公司股票价格已满足连续二
十五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华翔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1.65 元/股)的 130%(即 15.15 元/股),已触发“华翔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同意 7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2 票(因山西临汾华翔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华翔转债”,
董事王春翔和王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华翔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华翔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对赎回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华翔转债”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全部赎回。
同时,为确保本次“华翔转债”提前赎回事项的顺利进行,董事会授权公司
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本次“华翔转债”提前赎回的全部相关事宜。上述授
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赎回相关工作完成之日止。
四、相关主体减持可转债情况
在本次“华翔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即 2024 年 10 月 24 日至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华翔转债”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期初持有数量 期末持有数量
债券持 债券持 期间合计 期间合计卖
序号 有人身 持有数量 占发行总 占发行
有人 份 买入数量 出数量(元) 持有数量 总量比
(元) 量比例 例
董事、董
1 张敏 事会秘 2,873,000.00 0.36% - 2,873,000.00 - -
书
合计 2,873,000.00 0.36% - 2,873,000.00 -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翔股份本次行使“华翔转债”提前赎回权,已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华翔股份本次行使“华翔转债”提前赎回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华翔转债”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翔 李 丹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