仕净科技: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马亚红)-已离任
公告时间:2025-04-27 15:43:35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马亚红)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马亚红,作为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 2024 年度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及专业背景
本人马亚红,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 年 3 月出生,本科学历,注册
会计师。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10 月,就职于兰州机电设备总公司金昌供应站,
担任财务科长;2000 年 10 月至 2006 年 4 月,就职于甘肃万众环保科技有限公
司,历任财务经理、财务总监;2006 年 5 月至 2014 年 7 月,就职于宝鸡天正联
合会计师事务所,历任审计助理、项目经理;2014 年 8 月至 2015 年 10 月,就
职于苏州工业园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负责人;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0 月,就职于江苏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负责人;
2017 年 11 月至 2024 年 7 月,就职于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
合伙人;2024 年 11 月至今,就职于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
州分所,任执行事务合伙人;2018 年 2 月至 2024 年 11 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职情况
1、2024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2、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7 次董事会,本人应出席董事会 6 次,实际参
与表决 6 次,本人对各次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资料和相关事项,均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和查验,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会议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需表决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3、2024 年度,公司召开了 4 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 4 次。
(三)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和第三届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2024 年度具体履职情况如下: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规则和公司各项制度的规定,参与了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就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定期报告等事项进行了审阅。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加强了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其按计划进行审计工作。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 2023 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2024 年年报审计工作计划安排,维护了审计的独立
性和年度审计工作的合理安排。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审议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2 年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计划授予价格与数量的议案》。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同意提名董仕宏先生、张世忠先生、徐志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提名刘建明先生、饶奋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时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对公司人才体系建设提出专业建议,切实发挥提名委员会的作用。
本人作为第三届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审议
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
体事宜的议案》,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审议通过《2023 年度环境、社会及公司治
理(ESG)报告》,履行了委员的作用。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规范运作》等关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有关规定,报告
期内,共计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情况
在 2024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现场考察,详实地听取相关人员的汇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概况和财务状况。2024 年度,本人除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外,单独或与其他独立董事在公司相关负责人的陪同下,深入了解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重点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充分利用本人的专业知识对公司的规范经营及用人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并得到了贯彻执行。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累计现场工作时间己达到 15 个工作日。此外,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管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分析公司所面临的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等信息,时刻关注外部行业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掌握公司经营及运行状态,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全面了解,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报告期内,为保证本人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本人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1、公司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均按法定时间提前通知本人并同时提供与该事项有关的完整资料。
2、公司董事会秘书积极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本人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积极配合,不存在拒绝、阻碍或隐瞒,干预独立行使职权的情形。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及参加培训情况
2024 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公司历次董事会的各项议案,特别是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续聘审计机构、募集资金使用、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等重大事项,认真谨慎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的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通过查阅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以及投资者调研档案等,促进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对待所有股东公开、公平、公正。
通过公司组织的有关学习,进一步了解证监会、交易所最新的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到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的认识和理解,切实加强对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切实增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 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关联交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议案均经全体独立董事审查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本人通过认真审查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开展的目的和影响、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是否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等方面,认为此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正常日常经营所需,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高度重视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重点关注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准确地披露了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及披露程序。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完成了相关审计工作,续聘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
(四)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换届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换届工作。本人详细审查了新一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履历、专业能力情况,确认其具备与所任岗位及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制定了第四届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方案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本人根据行业水平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并基于本人的专业经验,对前述方案和管理制度提出专业意见,确保前述方案和管理制度具备可行性。
(六)股权激励
(1)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 2022 年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