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精创: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7 15:42:56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协议;
(十)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 被有关部门认定的其它交易;
(十七) 其它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它组织;
(三) 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它组织;
(四)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 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 不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 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五)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
回避;
(六)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八条 关联交易价格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价格。第九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 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
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
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
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
(一) 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二) 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
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三) 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 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
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
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及时披露:
(一) 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但低于3000万元或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
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协议;
(二) 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金额超过300万,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对值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
关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
联交易协议。
(三)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另行制定的制度规定应当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 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并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交易;
(二)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另行制定的制度规定应当由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就上述第(一)款关联交易,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一) 日常关联交易;
(二)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 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1. 交易对方;
2.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3.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
1. 交易对方;
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
的情形);
7.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自然人。
第十七条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由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除特殊情况外,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十九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
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回避;
(三) 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 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
数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第二十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董事会秘书、其他股东有权向股
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半数通过决议决
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终局决定;
(三)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告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标准的,适用本制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同一关联人或同一交易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