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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心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4-27 15:39:1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心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对农心科技 2024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公司参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通过观察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采用个别访谈、专题讨论、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广泛收集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对监督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识别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审查报告的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经审计委员会委员审阅后视重要性程度判定是否提交审议。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采购与付款控制、销售与收款控制、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管理、质量管理、安全与环保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子公司管理、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重要事项及主要方面
内部控制环境包括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组织架构、发展战略及对外投资管理、内部审计与监督机制、企业文化。
业务活动控制包括资金活动与募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与财务报告、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研究与开发、财务预决算管理、质量、安全与环保、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担保管理、信息披露、重大信息控制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子公司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上述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单位、主要业务和事项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一贯遵循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近年来公司未发生因内控缺陷引致的重大财务错报、资产损失、经营不善等情形,现阶段为进一步健全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强化企业内部治理,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公司潜在风险、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采用定量和定性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认定:
1、定量标准
确定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控缺陷所使用基准涉及职业判断的运用。对于固定资产权重较高、主业突出且经营稳定性良好的盈利性主体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以资产总额、利润总额作为评价基数符合公司的经营特点。
重要程度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重大缺陷 错报≥资产总额 1% 错报≥利润总额 5%

重要程度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重要缺陷 资产总额 0.5%≤错报<资产总额 利润总额 3%≤错报<利润总额 5%
1%
一般缺陷 错报<资产总额 0.5% 错报<利润总额 3%
2、定性标准
重要程度 定性标准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1、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由于政策变化
重大缺陷 或其他客观因素变化导致的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除外);
2、审计师发现的、未被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
3、高级管理层中任何程度的舞弊行为;
4、审计委员会及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重要缺陷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
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
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 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致使发生损害公司、股东利益事件的其
他控制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采用定量和定性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认定。
1、定量标准
重要程度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重大缺陷 损失≥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或 1000 万元
重要缺陷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或 1000 万元>损失>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或 300 万元
一般缺陷 损失≤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或 300 万元
2、定性标准
重要程度 定性标准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重大缺陷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重大损失;
3、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严重流失且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不能

重要程度 定性标准
补足合适人选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失效;
4、公司主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重要的经济业务虽有
内控制度,但未有效执行;
5、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在合理期间内未得到整改。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1、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失误;
重要缺陷 2、公司管理、技术、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致使相应部门、岗位主
要职责不能正常开展;
3、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4、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在合理期间未得到整改。
一般缺陷 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致使发生损害公司、股东利益事件的其
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2024 年度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及一般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2024 年度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及一般缺陷。
(三)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公司内部控制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不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说明。
四、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
根据《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的认定情况,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2025 年 4 月 24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XYZH/2025XAAA4B0217),认为农心科技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保荐机构主要核查工作
2024 年度,保荐机构通过审阅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信
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查阅合同、报表、会计记录、审批手续、三会会议资料、决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与公司高管、中层进行沟通,并通过现场检查方式对农心科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农心科技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农心科技的《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蒲贵洋 耿玉龙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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