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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臣医疗:天臣医疗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7 15:41:50

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明确公司审计部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
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
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之“内部审计”指公司审计部或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
动。
第三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章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根据业务规模等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且不少于三人
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职称、专业知识、审计经验,以保证
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
计工作任务。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
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
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部的工作职责和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
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
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
备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
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审计部提交的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
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
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
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
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人
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
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
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
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
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
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
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
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
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
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
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
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
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
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如适用);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是否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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