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达精工: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7 15:37:57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特殊情况下,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董事会秘书审核及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且外部单位出具《保密承诺函》(附件一)的,方可报送。
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 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银行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需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并根据《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保密信息,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格式见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公司、子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件2),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3),《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对于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定期报送例行信息的外部行政主管单位,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保密信息事项,要求其出具一次性保密承诺函,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此外部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对于其他报送事项,采取一事一函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或子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该部门负责人应负责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保密提示函》、《保密承诺函》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公司证券投资部保留存档,保管期限为10年。公司证券投资部根据《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的规定,负责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保密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三章 外部信息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
1.《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2.《保密提示函》
3.《保密承诺函》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5日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报送对象
报送信息内容
报送依据
报送时间
经办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意见
公司分管领导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保密提示函
单位名称 :
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阁下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2、贵单位/阁下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 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3、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 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本公司需将贵单位/阁下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
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特此函告。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今收到贵公司的《保密提示函》, 本公司在此承诺对贵公司本次报送的以
下 文件信息予以保密:
1.
2.
3.
本公司接收或使用贵公司报送的上述文件的人员及其信息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本公司(或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1. 本公司(或本人)保证严格控制贵公司报送的材料使用范围和知情人
范 围。
2. 本公司(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贵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将严
格 遵守保密义务。在贵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 本公司(或本人)以及接 收、使用贵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 也不利用所知悉 的未公开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
3. 本公司(或本人)及知悉贵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或
公 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贵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贵公司同事公开披露或已 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 本公司(或本人)及知悉贵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
当 致使贵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公司(或本人)将立即通知贵公司。
5. 本公司(或本人)及知悉贵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利用所知
悉 贵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资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给贵 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公章、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