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芝股份: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6 03:31:54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
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敏感报道、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
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
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敏感或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裁任副组长,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领导舆情工作
组工作及履职,成员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
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
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上海证监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舆情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
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
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
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
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
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
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
织好对外宣传工作,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等相关方的真
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客观、真诚答
疑释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
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积
极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审慎处理、避
免冲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有效解决。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
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
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
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
应立即汇总整理并报告分管领导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应立即参与舆情信息的调查,
判断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分析舆情信息对外部波及范围,并及
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
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
应急反应;
(三)若发现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必要时可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
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
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
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
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
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
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
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做好信息披露及澄清工作。舆情信息被主流媒体报道、转载,
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主动自查,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
清公告。同时,公司必要时可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证监局,必
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进行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
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
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
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
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
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
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
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
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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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