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水: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董舒已离任)
公告时间:2025-04-26 00:19:01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独立履行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发展情况,准时出席各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并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有效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于 2024 年度任期内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总结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董舒: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 年生,研究生学历。现任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1995 年 7 月至 1997 年 11 月任上海纺织集团华丰纺
织有限公司财务会计;1997 年 11 月至 2000 年 9 月任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项
目经理;2000 年 9 月至今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018
年 4 月至 2024 年 6 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 年度任期内,本人均以现场及/或通讯的方式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在本人 2024 年度任期内,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履行程序合法有效,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议案提出异议,对公司各届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报告期本人任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6次董事会会议、1 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1 次年度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董事姓名 本年应参 是否连续两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
加董事会 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次未亲自参 数
次数 加会议
董舒 6 6 0 否 2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2024 年度任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召开 4 次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 1 次会议,本人均出席会议,就关联交易、会计差错更正、定期报告、年报审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工作进行了审议。
(三)报告期内所做的工作
2024 年度任期内,本人积极关注公司的全面发展,通过多种途径深入了解公司状况并与各方保持紧密沟通。本人密切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效果以及重大事项的发展动态,积极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助力公司做出科学决策。此外,本人也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形式,与中小股东展开深入的沟通交流,为公司的稳健发展出谋划策。
此外,本人仔细审阅 2023 年年报及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核查数据与披露
内容。通过这些举措,确保财务信息准确。
在 2024 年度任期内,本人除了参与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会议之外,还与公司管理层、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公司各项业务,并提出针对性意见,这一年本人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累计共有 7 天。
三、独立董事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允的原则开展工作。通过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并多次提醒公司管理层如发生关联交易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且关联交易定价应符合市场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未出现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未出现公司被收购的相关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 年任期内,本人对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
及《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同意并签署了以上定期报告的确认意见,认为公司定期报告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在 2024 年度任期内,本人发现公司未像以前年度,审议年度报告期间续聘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本人提醒公司管理层尽快完成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选聘工作。
(六)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2024 年度,公司进行了新一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换届选举工作。本人认真审查了公司高管聘任的相关程序和文件,确保聘任过程符合公司章程、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要求。全面了解了候选人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确保聘任的高管符合公司的需求和期望。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2024 年 1 月 1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4〕1 号)。2017 年起公司在江西抚州承接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时,因未充分考量凤岗河项目治理争议对收入确认影响,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相关规定恰当估计其完工进度,虚增 2018 年收入 798.96 万元。且该虚增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持续存在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使得 2018 至 2022 年相关财务数据失准。
2024 年 1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1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也出具了《关于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至2022年度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4]200Z0037 号)。
在此过程中,本人主动与管理层、财务、审计机构深入沟通,以便全方位掌握差错详情及影响。审核更正报告时,本人参照法规准则,独立审慎评估每项举措与数据调整,确保合规合理。同时,积极参与内部讨论,密切监督进度,确保及时完成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此外,本人还积极督促公司完善内控机制,防范类似问题再现。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依据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核查确认,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严格遵循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不存在任何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况,切实保障了公司薪酬管理方面的合规性与合理性。
(九)与审计机构的沟通协作情况
2024 年度,身为审计委员会主任,本人全力履行监督职责。任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计划等资料,提出策略意见,保障审计质量。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紧密协作沟通,通过事前、事中、事后会议沟通安排,询问探讨重大问题风险,监督审计质量公正,助力公司提升运营水平与管理效能。针对会计差错更正,与管理层和事务所详谈,审核差错详情,保证更正合规。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在 2024 年度任期内,本人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方面的要求,忠实、勤勉且尽责地去履行各项职责与义务。本人深入地了解公司运营情况,同时注重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合作,秉持审慎认真的态度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针对公司董事会所审议的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并且,凭借自身的专业特长,积极助力董事会作出正确决策、实现规范运作,为公司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董 舒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