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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锦动力: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江涛

公告时间:2025-04-25 23:46:49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本着勤勉、诚信、公正的原则和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审慎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已于2024年6月17日换届离任,现将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陈江涛,中共党员,执业律师。历任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从事律师至今,始终致力于为公司企业类客户提供高品质法律服务,先后为中国邮储银行、中房联合投资集团、通合科技、德龙钢铁、迁化集团、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华融致远物业管理公司、昆时网络等多个大型企业或项目提供法律服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6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任职期间,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年度履职概况
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亦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本人勤勉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对提交审议的议案进行认真审查;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提出专业建议;基于自身专业知识与经验,以
严谨的态度审慎行使表决权,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公司会议的召集程序、决策机制符合法定要求,重大事项均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相关决议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4次董事会会议、3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 陈江涛 职务 独立董事
召开会议次 亲自出席次 委托出席次 是否连续两
会议类型 数 数 数 缺席次数 次未亲自出

董事会 4 4 0 0 否
股东大会 3 3 0 0 否
(二)专业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
1、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组织召集并出席了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履职情况如下:
召开时间 届次 议案
1、《关于确认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
2024年3月 议案》;
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
27日 2、《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3、《关于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2、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出席了2次提名委员会工作会议,履职情况如下:
召开时 届次 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提名王莉斐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1.2《提名王潇瑟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1.3《提名杨永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1.4《提名于雪霞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第五届董事会提
2024 年 5 人》;
名委员会第四次
月20日 1.5《提名王艳秋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会议
人》;
1.6《提名吴文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2、《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1《提名梁彤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2《提名张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3《提名李世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
1、《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第五届董事会提 案》;
2024 年 6
名委员会第五次 1.1《提名王彦亮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月5日
会议 人》;
1.2《提名赵丹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3、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出席了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如下:
召开时间 届次 议案
2024年3月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1、《关于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

召开时间 届次 议案
22日 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 案》。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状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完善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规划、重点任务推进状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与年度审计中发挥作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通过视频会议、电话沟通、实地调研等方式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了解熟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全面了解公司情况,及时发现反馈问题。通过多种渠道关注公司合法经营和治理状况,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以及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展;与公司管理层保持积极沟通,深入了解公司存在的问题和发展方向。
2、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夯实公司治理规范性。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了解,重点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关键环节,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及规范化运作水平。
3、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严格审议重大决策。审阅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议案及相关材料,独立、审慎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对公司关联交易、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担保、审计机构选聘等事项进行了认真地查询,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护投资者权益。
4、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公司与中小股东利益。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做好信息披露。本人通过对
公司相关高管的面谈、问询和讨论,对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进行了有效的监督。
三、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重点关注并审核了公司的财务信息、定期报告、提名董事、提名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以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其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等事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人参与了此项议案的董事会表决。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续聘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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