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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精医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4-25 23:32:2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
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机构”)作为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精医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219 号《关于同意奥精医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3,333.3334 万股。截至 2021 年 5 月 17 日止,公司已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33.333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16.43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47,666,677.62 元。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累计发生发行费用 49,653,236.30 元(此处为含税金额,包括保荐及承销费用 40,336,667.43 元、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 2,110,000.00 元、律师费 1,800,000.00 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4,750,000.00 元、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656,568.87 元),上述发行费用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人民币 2,803,471.73 元,不含税发行费用为
46,849,764.57 元 , 扣 除 不 含 税 的 发 行 费 用 后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500,816,913.05 元,其中增加股本 33,333,334.00 元,增加资本公积 467,483,579.0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1115 号《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投项目及相应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 奥精健康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 21,574.25
2 引导骨再生骨修复膜/面团状仿生骨修复材料/骨水泥 4,705.75
改性用人工骨粉
3 针对美国市场的脊柱用、颅骨用矿化胶原人工骨修复 1,720.00
材料
4 矿化胶原/聚酯人工骨及胶原蛋白海绵研发项目 4,585.50
5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7,000.00
6 补充营运资金 10,496.19
合计 50,081.69
三、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基本情况
为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更好管理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保障募投项目
的有效实施和管理,“奥精健康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的子项目“神经管鞘”拟增
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具体新增情况如下:
增加前 增加后
募投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奥精健康科技产 山东奥精生物科技有限 北京、山东潍
业园建设项目- 公司(以下简称“山东 山东潍坊 奥精医疗、山东奥精 坊
“神经管鞘” 奥精”)
除上述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外,公司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募集
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均不存在变化。
四、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9900489W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5号1幢1#厂房西区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刚
注册资本:13,555.1584万元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22日
经营范围: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研究开发医疗器械、医用新药;销售自产产品;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医疗器械III类(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生产医疗器械III类(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五、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奥精医疗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一)审议程序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以上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实际开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相关事项履行了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程序,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相关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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