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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众汽车: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5 22:50:12

证券代码:838030 证券简称:德众汽车 公告编号:2025-008
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 4 月 25 日披露的 2024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178,236,972.45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49,008,246.48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78,839,681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7748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2,999,999.88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最近三年已分配及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分配的现金红利0 元)共计 7,999,999.68 元,占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78.52%,超过 30%。
三、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权益分派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仔细审阅《2024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我们认为公司 2024年年度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就 2024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 160 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公司应注重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应当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在以下条件具备时,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货币资金余额不低于拟用于现金分红的金额;
4.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形。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0%,且超过 20,000 万元人民币。
(五)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当先按照优先股发行文件的约定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再按照普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或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在符合利润分配政策、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七)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5%;若现金充裕,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现金分红比例,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八)若公司为扩大业务规模需增加注册资本,或者有良好投资机会需较多资金支持,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
(九)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针对优先股股东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可以
向优先股股东宣派按照相应股息率计算的股息。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涉及优先股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依照发行文件的约定,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但若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股当年股息,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公司应在股息支付日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优先股股东。
(二)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可采取固定股息率或浮动股息率,固定股息率水平及浮动股息率计算方法依据优先股发行文件的约定执行。除法律法规或公司股东大会另有决议外,公司已发行且存续的优先股采用分阶段调整的票面股息率,在一个计息周期内以约定的票面股息率支付股息。
(三)公司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如果公司全部或部分取消优先股的股息发放,在完全宣派当期优先股股息之前,公司将不会向普通股股东分配股息。
(四)公司在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可以不向优先股股东分派股息,且不构成违约。
(五)如公司发行的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在特定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派发的股息或未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不累积到下一年度,且不构成违约事件。
(六)公司发行的优先股的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获得分配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七)公司公开发行的优先股,适用以下分配政策:(1)采取固定股息率,具体按优先股发行文件的约定执行;(2)公司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在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实施完成利润分配方案。
五、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已履
行完毕。
六、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目录
《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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