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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域股份: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5-04-25 22:21:19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联域股份”)分红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价值投资理念,为投资者提供稳定、公开、透明的预期,提升全体股东的长期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公司董事会特制订了《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回报,资金需求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要求和意愿,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实际经营情况与长期可持续发展,同时兼顾公司的合理资金需求,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 5,000 万元的情形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2、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并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1、公司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2、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表决通过。
4、如果公司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独立董事有权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六、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5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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