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源新材: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25 21:38:5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众源新材
保荐代表人姓名 杨少杰 上市公司代码 603527
保荐代表人姓名 丁帅 报告年度 2024 年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81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73,147,200 股新股。公司本次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3,147,2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9.9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25,620,224.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179,543.89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17,440,680.11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230Z0218 号《验资报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源新材”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担任众源新材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
导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出具本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2024 年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
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署了保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 荐与承销协议,协议明确了双
2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
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 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 备案。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交易所备案。
国元证券与公司保持密切的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针对持
3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
调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现
场核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4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公告。 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也不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存在相关当事人违背承诺的
5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 情况。
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持续督导期间,众源新材及相
6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 关人员严格遵守相关业务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发生
诺。 违背承诺的情况。
国元证券核查了公司执行《公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
7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关制度的情况,均符合相关法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规要求,公司治理制度健全,
并已得到有效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保荐机构对公司相关内控制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
8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
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 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了信
9 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 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
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10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11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12 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发生该等情况。
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经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
13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
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14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 发生该等情况。
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
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
15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 发生该等情况。
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
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国元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
16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
检查的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
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17 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 发生该等情况。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交
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
项。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 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符
18 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合规定,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众源新材2024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