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球资源: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5 19:49:50
股票代码:601388 股票简称:怡球资源 编号:2025-012 号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为保持与最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的一致性,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以及相关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并相应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20,122.2616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220,122.2616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人提供任何资助。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
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益所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二)要约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