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宏股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25 19:17:42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 China
电话/Tel.: 010-50867666 传真/Fax: 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 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昆明 南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106 号
致: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参加公司 2024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 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厦门吉宏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 14:30 时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
滨南路 55 号禹洲广场 38 楼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亚朋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6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63,906,5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61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9,349,157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194%。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5年 4 月 22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最终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5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4,557,418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22%。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6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4,557,518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22%。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62,729,57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19%;166,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4%;1,010,8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380,51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941%;166,2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09%;1,010,8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5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62,720,87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66%;160,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0%;1,025,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371,81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689%;160,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47%;1,025,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64%。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62,723,27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81%;160,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0%;1,022,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374,21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759%;160,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47%;1,022,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94%。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63,716,97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3%;163,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9%;25,8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367,91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13%;163,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0%;25,8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7%。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33,658,37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81%;176,64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12%;722,5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658,37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81%;176,645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12%;722,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07%。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 2025 年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163,008,87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3%;175,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9%;722,5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659,81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023%;175,2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