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普云: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25 18:44:27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目录
释义......3
正文......4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4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6
三、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7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8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信息披露......8
六、结论意见......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开普云”)的委托,就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重要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法律事项以及财务、审计、股票投资价值、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标准等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二)本法律意见书涉及财务、审计等内容的,本所严格按照有关方出具的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进行引用,但引用行为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三)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
(四)开普云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相关材料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副本或复印材料均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开普云及其他相关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开普云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本所同意开普云在公开披露材料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或按照中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引用及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开普云进行上述引用或披露时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八)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开普云为本激励计划之合法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下表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相应的特定含义:
开普云、公司 指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
《激励计划 指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
(草案)》 计划(草案)》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指派为本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律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 指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
南》 息披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除非
中国 指 另有说明,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正文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监事会核查意见等文件以及公司披露的公告,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事项履行如下程序:
1. 2025 年 3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 2025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 2025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出具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4. 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
露了《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5 年 3 月 29
日至 2025 年 4 月 7 日期间,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
示。
5. 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
露了《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
告》。公司独立董事贺强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6. 2025 年 4 月 9 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审核,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亦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2025 年 4月 9 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披露了《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7. 2025 年 4 月 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认为“公司在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8. 2025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
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最终征集的表决权股数为 0。
9.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的议案》,认为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4 月 25 日
为首次授予日,按照 57.8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0 万股股票期权。
10.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4 月 25 日,并同意以授予
价格 57.84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1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0 万股股票期权。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