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睿数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完善内部治理制度暨调整公司治理结构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5 18:38:21
证券代码:688229 证券简称:博睿数据 公告编号:2025-013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完善内部治理制
度暨调整公司治理结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的议案》及《关于制定公司舆情管理办法的议案》。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4.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5.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员。
6.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价额。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7.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一元。 值,每股面值一元。
8.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440 万股,均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440 万
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9.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任何资助。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11.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