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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晖集成:圣晖集成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5 18:11:24

证券代码:603163 证券简称:圣晖集成 公告编号:2025-024
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及议事规则、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中部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治理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的上市公司监管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的其他监管文件的最新要求,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治理制度进行修订。
二、公司本次修改章程的具体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
/ 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经理、董事会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0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
万股,均为普通股。 为 1 亿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或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有关发起人对其所持股份之限售期作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有关发起 出特别承诺的,其应遵照执行。
人对其所持股份之限售期作出特别承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诺的,其应遵照执行。公司董事、监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
司股份。 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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