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春股份: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祝传颂-离任)
公告时间:2025-04-25 16:48:39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已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届满离任。2024 年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依法履行职权,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 2024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本人祝传颂,196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硕士。曾任安徽中医药大学教师、安徽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安徽省公安厅法律专家(顾问)组成员、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曾用名: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华安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员、国元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员、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任职期间,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参加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2024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具体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一)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姓名 报告期内 实际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次 报告期内会 实际出席
会议次数 次数 次数 数 议次数 次数
祝传颂 8 8 0 0 5 5
1、本人任职期间均亲自出席并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投赞成票。
2、本人任职期间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3、本人任职期间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 实际出席次数 报告期内会议 实际出席 报告期内会 实际出席次
会议次数 次数 次数 议次数 数
5 5 1 1 3 3
(1)本人任职期间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期间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会议情况。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进行了审议,掌握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2)本人任职期间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期间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会议情况。在 2024 年对董事会换届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3)本人任职期间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期间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会议情况。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参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绩效考核、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等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监督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切实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年应参加独立董 亲自出席(次) 缺席(次) 备注
事专门会议次数
4 4 0 无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期间,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对必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参加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自身履职需求进行现场工作,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深入了解与讨论,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发表表决结果。本人任职期间履职所需资料公司均积极配合提供,保障了独立董事所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就公司内部审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了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情况进行了交流,了解、掌握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及时获取公司经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状况、规范化运作水平等。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结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审议的事项做出公正判断,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本人通过平时的学习积累结合具体工作内容,不断加深了对相关法规特别是涉及规范公司治理、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逐步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该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2024 年 6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关联交易相关事项,2024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预计 2024 年公司及子公司接受滁州金辰置业有限公司住宿、餐饮、会议服务等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2)预计 2024 年公司及子公司向滁州金辰置业有限公司销售产品不超过人民币
150 万元。
(3)预计 2024 年公司及子公司为爱乐甜(滁州)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提供房屋及场地租赁、水电服务等不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4)预计 2024 年公司及子公司接受滁州金祥物流有限公司货物运输、装卸服务等不超过人民币 400 万元。
(5)预计 2024 年公司及子公司接受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货物运输、装卸服务等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6)预计 2024 年向来安县金晨包装实业有限公司采购塑料膜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不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7)预计 2024 年向安徽金圣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无纺布等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需,有利于公司实现价值最大化,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未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 2024 年 11 月 21 日
召开的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选举杨如新、杨乐、胡俊、仰宗勇、杨晓顺、詹勇、钱晓明、袁帅、叶慧慧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上述提名及聘任流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相关人员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
(四)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 2024 年 5 月 10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
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事项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作废。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事项审议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 年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议公司各项议案,就相关问题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促进公司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