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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光电: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25 16:36:42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91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 号)同意,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75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9.5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677.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5,679.23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1 年 2 月 9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或“国泰海通”)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1 年 2 月 9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海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保荐代表人 曾军、金雪儿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665
注册资本 10,010.00 万元
注册地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园三路 3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园三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熊友辉
实际控制人 熊友辉、董宇
联系人 陈子晗
联系电话 027-8162882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 年 1 月 28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2 月 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等文件约定的其他工作。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主体变更及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2021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新增全资子公司四方光电(武汉)仪器有限公司为“气体传感器与气体分析仪器产线建设项目”和“智能气体传感器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新增实施主体四方仪器提供不超过 10,000.00 万元无息借款用于募投项目实施;同意为保障“新建年产300 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与 100 万支配套仪器仪表生产项目”募投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四方光电(嘉善)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890.00 万元,并提供总额不超过 22,000.00 万元无息借款用于募投项目实施。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对该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部分募集资金变更用途情况
2024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2024 年 2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部分募集资金变更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新建年产 300 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与 100 万支配套仪器仪表生产项目”募集资金投入总额调整为 19,924.15 万元及专户利息,剩余募集资金中的 1,575.86 万元变更用于新项目“气体传感器、控制器及部分核心部件扩产项目”,进一步扩大车载气体传感器、冷媒泄漏监测传感器、控制器等产品,以及部分核心部件的产能,3,50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总金额为 5,075.86 万元,占募集资金净额的 11.11%。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使用募集资 总投资额 使用募集资金投
金投入金额 入金额
新建年产 300 万支超声波 19,924.15
气体传感器与 100 万支配 25,000.00 25,000.00 25,000.00 (及专户利息)
套仪器仪表生产项目
气体传感器、控制器及部 1,575.86 1,575.86
分核心部件扩产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3,500.00 3,500.00
原项目延期及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原因如下:
1、已建设超声波燃气表产能可满足公司近期业务发展需求
原项目“新建年产 300 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与 100 万支配套仪器仪表生产项
目”是公司基于首发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对行业发展情况的预测所制定的。截至 2023 年 12 月,原项目拟建设的综合办公楼、生产厂房及配套的厂区给排水、供配电、消防等公用配套设施已基本完工,已形成年产 100 万只超声波气体传感器及 100 万只超声波燃气表的生产能力。
近年来,国内市场对于超声波燃气表的认可度越来越高,但国内超声波燃气表的核心计量模块主要依靠进口,客户对国内厂商自主研发的超声波燃气表产品的技术和产品性能的验证周期较长。公司超声波燃气表业务发展速度快,但较原规划产能仍有差距,目前原项目实现的产能已满足公司近期业务发展需求。
原项目除少量厂房装修以及产线完善的资金支出外,短期内无继续投入资金的必要。后续公司将视市场发展情况,适时推进原项目的建设,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将用公司自有资金投入。
2、新项目的扩产需求紧迫
公司车载气体传感器、冷媒泄露监测传感器等产品业务发展迅速。2023 年,公司收到国内外多家客户项目定点通知书,为客户供应车规级传感器产品和总成,预计车载传感器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提高。公司冷媒泄露监测传感器也已取得国际几家知名客户的项目定点,后续将批量交付。
为顺应市场需求和公司产品结构的变化趋势,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经审慎考虑、评估后,公司根据总体发展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结合投资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拟将部分原项目募集资金用于“气体传感器、控制器及部分核心部件扩产项目”的投资,以满足车载气体传感器、冷媒泄露监测传感器、控制器等产品,以及气体传感器部分核心部件的产能扩充需求。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不构成关联交易。
3、业务发展迅速,流动资金需求增加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快速发展,公司在研发、管理、人员投入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日益增长,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可满足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实现长远可持续发展。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部分募集资金变更用途是公司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决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部分资金用途事项无异议。
(三)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2024 年 8 月,原保荐代表人周威先生工作变动的原因,无法继续负责公司的持
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泰海通委派保荐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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