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胜通能源: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25 16:25:5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
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类别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
“保荐机构”)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和付
保荐代表人 章郑伟、王凯
联系电话 0551-62207998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能源”或“公司”)
证券代码 001331.SZ
总股本 201,600,000 股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经济开发区和平路 5000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经济开发区和平路 5000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实际控制人 魏吉胜、张伟、魏红越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33 号)核准,并经深交所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6.7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03,40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用 80,000,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723,400,000.00 元,另减除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 25,050,000.00 元(此处为不含税金额,包括审
计费及验资费 8,373,461.25 元、律师费 11,320,754.72 元、信息披露费 5,113,207.55
元、发行手续费 242,576.48 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698,35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2]200Z0052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及子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胜通能源聘请国元证券担任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
及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为 2022 年 9 月 8 日(首发上市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持续对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督导期已届满。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胜通能源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督导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四)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和使用等事项,要求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大额支付时,需发邮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经保荐代表人审阅同意后,再进行支付;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五)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六)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七)密切关注并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八)认真审阅上市公司的三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等相关文件;
(九)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 41,600,415.95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针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41,600,415.95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进行了鉴证,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胜通能源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保荐代表人查阅了胜通能源相关决议文件、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报告,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同意胜通能源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总额不超过 20,000 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总额不超过 30,000 万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总额不超过 20,000 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总额不超过 30,000 万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2024 年 9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总额不超过 20,000 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 30,000 万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保荐机构就上述历次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4 年 6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保荐机构就上述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保荐机构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胜通能源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结论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胜通能源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48,292.02 万元(

胜通能源001331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