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能源:市值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5 16:25:54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
理工作,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投资者
回报能力和水平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
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提升公司质量及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
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众多,市值管理须秉持系统思维、拆解因子、循序推进的原则,系统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项关键要素。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应当采用科学的、系统的方式开展,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性、高效性与可行性;市值管理工作的开展不得违背市值管理的内在逻辑。
(三)规范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必须建立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
的基础上。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持续的、动态的过程,市值管理的工作应是持续的、常态化的行为。
(五)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市值动态,结合影响公司市值的关键因素及指标,科学制定及调整市值管理工作方案,主动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结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值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经营管理层主要负责,董事会秘
书分管。证券法务部为市值管理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理日常执行和监督工作,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协同配合,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
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提升公司投资者价值。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
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
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
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研发、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
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一)并购重组;(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三)现金分红;(四)投资者关系管理;(五)信息披露;(六)股份回购;(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三条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
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董事会可以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可以适时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制定并披露中
长期分红规划,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动态监控并分析整合资本市场信息,如股价变
动、标杆公司资本市场动态、市场观点等,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反馈。公司证券法务部应定期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其他关键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目标值,当相关指标触发预警值,立即启动预警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分析原因,提出应对措施,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当公司股价出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第
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组织及时收集信息,并研判股价大幅波动原因。若主要由于舆情原因导致股价波动,则按照公司《舆情管理制度》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若由于其他原因或多种因素导致股价大幅波动,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通过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发布澄清公告、制定市值管理方案等适当方式予以应对和解决。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
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