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泰高新:关于控股孙公司变更部分设备合同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5 16:17:49
证券代码:300876 证券简称:蒙泰高新 公告编号:2025-021
转债代码:123166 转债简称:蒙泰转债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变更部分设备合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孙公司变更部分设备合同的议案》,控股孙公司甘肃纳塔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纳塔”)拟与
设备供应商 Onejoon Poland Sp. z o.o(以下简称“元峻波兰”) 及进口代理
人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美达”)三方签署《解除协议》,同时,甘肃纳塔拟与元峻机械设备(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峻浙江”)签订《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设备合同情况概述
公司已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孙公司拟通过招标采购碳纤维热工设备的议案》。2024年6月9日,甘肃纳塔与向元峻波兰采购一套用于碳纤维生产的热工设备的相关部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总价款为504.64万欧元(此价格为固定的净价)。甘肃纳塔将使用上述设备及其相关部件组装成一套用于碳纤维生产的热工设备。经甘肃纳塔与元峻波兰双方同意,苏美达作为甘肃纳塔进口代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购买设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二、变更情况
近日收悉设备供应商元峻波兰因自身原因,无法按计划实施与公司控股孙公司甘肃纳塔及进口代理人苏美达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经三方友好协商,甘肃纳塔拟与元峻波兰及苏美达签署《解除协议》,解除原合同,另外,为解决甘肃纳塔设备采购需求,拟与元峻浙江签订《补充协议》,补充采购原取消的该部分设备,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解除协议》
甲方:甘肃纳塔
乙方:元峻波兰
丙方:苏美达
甲方、乙方、丙方三方签订了编号为CG-NATTA-GS23002的买卖合同(以下称为原合同),兹经甲方、乙方、丙方三方一致同意,解除原合同并达成本解除协议如下:
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原合同解除,除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外,各自损失由各自承担。本合同义务完成后,各方对于原合同权利义务不得再其他方进行追究。
甲方已经于【2024年6月12日】向丙方支付了人民币【1,226,275.2】元,后续丙方接受甲方委托已经于【2024年6月19日】向乙方支付了欧元151,392.00元。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乙方应该原路退回所收的所有欧元给丙方,待丙方收到乙方退款后,丙方应立即办理所收到的欧元退款的结汇手续,并在欧元退款结汇所得的人民币款项中扣除银行手续费和丙方应收代理费后将剩余金额一次性返还给甲方,具体结算方式由甲方和丙方另行确定。如果丙方未收到乙方的退款的,丙方将不承担任对甲方的退款责任。但届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进行追索,丙方应全力配合。
(二)《补充协议》
买方:甘肃纳塔
2024年5月15日,买方和供应商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编码:NT03YYCG2024004) (以下简称“原始合同”)。根据原始合同,买方同意购买,而供应商同意出售一套用于碳纤维生产的热工设备的相关部件。买方和供应商签订了《补充协议》。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供应商和买方同意对原始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原始合同第 1 条及补充协议相关约定修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不含税总价(人民币):16,560,069.93 不含税总价(人民币):52,223,786.75
增值税率:13% 增值税率:13%
税金(人民币):2,152,809.09 税金(人民币):6,789,092.28
总价(人民币,含增值税):18,712,879.02 总价(人民币,含增值税):59,012,879.03
以上总价包含进口部件海关关税
原始合同第 2 条修改如下:
生产国别或制造厂商 Country of Original OR Manufacturers: 详见附件《技术
协议》。
原始合同第 6 条修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装运地点: 国内部分为浙江海宁,进口部分
装运地点: 浙江 海宁
为欧洲港口
原始合同第 7 条修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装运目的地: 甘肃 张掖
装运目的地: 甘肃 张掖
供应商承担自装运地点至装运目的地的运费
原始合同第 9 条及补充协议相关约定修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签署本合同后一周内,支付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六 签 署 本 合 同 且 收 到 卖 方 开 具 的 保 函 金 额 为
点一一(36.11%)人民币陆佰柒拾伍万柒仟玖佰陆 6,757,965.00 元预付款银行保函后立刻支付合同拾伍元整(6,757,965.00);凭卖方开具的预付款 价的百分之十一点四五(11.45%)人民币陆佰柒拾
银行保函; 伍万柒仟玖佰陆拾伍元整(6,757,965.00);签署
本合同且买方收到波兰公司退回 151,392 欧元且收
到卖方开具保函金额为 10,945,898.71元的预付款
银行保函后一周内,支付合同价的百分之十八点五
五(18.55%)人民币壹仟零玖拾肆万伍仟捌佰玖拾
捌元柒角壹分( 10,945,898.71 );
设备机械设计交底会议后的 3 个月内,凭付款通知 设备机械设计交底会议后的 2 个月内,凭付款通知
支付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30.00%)人民币伍佰陆 支付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30.00%)人民币壹仟柒
拾 壹 万 叁 仟 捌 佰 陆 拾 叁 元 柒 角 壹 分 佰 柒 拾 万 零 叁 仟 捌 佰 陆 拾 叁 元 柒 角 壹 分
(5,613,863.71); ( 17,703,863.71 );
最后批货物从卖方工厂发货后,但是不晚于发货通 最后批次货物从卖方工厂发货后,但是不晚于发货
知 30 天内支付合同价的百分之二十三点八九 通知 30 天内支付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30.00%)人
(23.89%)人民币肆佰肆拾陆万玖仟柒佰陆拾贰元 民币壹仟柒佰柒拾万零叁仟捌佰陆拾叁元柒角壹
肆角壹分(4,469,762.41); 分( 17,703,863.71 );
安装完成并且买方确认后,支付合同价的百分之五 安装完成并且买方确认后,支付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00%)人民币玖拾叁万伍仟陆佰肆拾叁元玖角 (5.00%)人民币贰佰玖拾伍万零陆佰肆拾叁元玖
伍分(935,643.95); 角伍分( 2,950,643.95 );
在最终验收之后但最迟于买方开始商业运营之后 在完成卖方单机性能测试验收并且整条碳化线最
30 天期满时或完成安装之后 6 个月后,凭卖方开具 终验收之后但最迟于买方开始商业运营之后 30 天
的银行质保保函支付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00%)人 期满时或完成安装之后 6 个月后,由卖方开具金额
民 币 玖 拾 叁 万 伍 仟 陆 佰 肆 拾 叁 元 玖 角 伍 分 为合同总价 5%、时限等同于质保期的银行质量保函
(935,643.95)。 后 30 天支付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00%)人民币贰
佰 玖 拾 伍 万 零 陆 佰 肆 拾 叁 元 玖 角 伍 分
( 2,950,643.95 )。
所有付款应以电汇的形式进行。 所有付款应以电汇的形式进行。
原始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保函
1.1 卖方应提供《预付款保函》,保函有效期应截至全部合同设备到货之日。
1.2 卖方应提供《质量保函》,保函有效期应截至质保期结束之日。
1.3 保函必须是买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保函,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保函应采用本合同货币,具体格式详见附件
1.4 如卖方提交的保函格式不同于附件,应至少具备不附条件、不可撤销、
见索即付的独立于主合同的意思表述,用以明确保护买方利益。
1.5 若保函已到期但合同约定的保函有效期截止的情况尚未完成(具体而言:
预付款保函到期,但设备未按约定时间全部交货的;质量保函到期,但质保期尚未结束的),则卖方需重新/延期开立保函,确保重新/延期开立的保函的效力能满足本协议中保函内第 1.1 条的约定。
1.6、在保函到期并无须重新/延期开立的情况后的 30 日内,买方将保函原
件退还卖方。
1.7 协议双方同意,本条款第 1.1 所涉及预付款保函的格式沿用先前元峻
机械设备(浙江)有限公司开具的保函金额为人民币(CNY)6,757,965.00(大写:陆佰柒拾伍万柒仟玖佰陆拾伍元整)的预付款保函格式(编号:573DB24060400011)
原始合同第 12 条增加如下内容:
对于进口部分,除上述信息外,卖方还应提供如下文件的复印件(原件备查):(1) 由制造厂商出具的装箱单;
(2) 由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证明;
(3) 装运通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