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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锐股份: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朱永新)

公告时间:2025-04-24 23:59:51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朱永新)
本人作为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在2024年度认真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依托专业知识为公司经营决策和规范运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及兼职情况
本人朱永新,1969 年 11 月出生,本科学历。专职律师,2002 年加入江苏新
天伦律师事务所,2013 年至今为江苏新天伦(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现兼任第四届朝阳区律师协会行业发展研究与促进工作委员会副主任。2018 年 9 月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2019 年 11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共出席8次董事会,出席3次股东会,无缺席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事项 次数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8
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 5
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 3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0
缺席董事会次数 0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否
出席股东会次数 3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成员,报告期内共参加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主要审议了公司年度、半年度及季度财务报告,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内审部门的工作计划及总结等;参加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总裁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参加4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主要审议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认真履行职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专业支持。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在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过程中,未发现公司有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需要独立董事依法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定期与公司审计部门及会计师沟通,全面了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财务报告审计情况、会计师履职情况等,重点关注了园林业务回款及坏账计提情况、公司年度报告等相关内容。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在会上与中小投资者进行了直接沟通交流,了解中小投资者诉求,积极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六)日常工作情况
本人积极参加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股东会等,听取公司高管、经办人员对相关事项的介绍,了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内部管理、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执行等情况。积极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如年报专题培训和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专题培训等,及时了解监管政策,掌握监管动态。日常工作中,本人
通过多种渠道了解中小股东关心和关注的事项,通过电话、现场沟通等形式及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并在决策过程中注重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本人累计现场工作时间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4年,本人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持了顺畅的沟通,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动态。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重大事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询问情况并进行沟通,得到了公司管理层及时的答复和说明。公司及时向本人传达相关培训课程,提升独立董事履职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对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业务发展需要,交易价格系市场公允价格,未损害其他非关联方的利益。公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均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年度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符合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三)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聘任审计机构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
务所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客观地评价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1月,公司提名委员会对拟聘任高管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背景、专业能力进行认真审核,认为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并发表了相关意见。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所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任职要求。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严格按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制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的职责,以独立客观的立场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本人将继续秉持谨慎、诚信与勤勉的精神,积极学习《公司法》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内容,提高履职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独立董事:朱永新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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