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为世纪:关于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4-24 23:25:58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核字[2025]0011001891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目 录 页 次
一、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1-2
二、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1-2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核字[2025]0011001891号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为世纪)2024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5]0011003702 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检查了贵公司编制的后附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该明细表已由康为世纪管理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2024 年 5 月
修订)》(上证函〔2024〕1476 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一、管理层对明细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及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明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大华核字[2025]0011001891 号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明细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专项核查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专项核查工作以对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三、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康为世纪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明细表中的财
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四、编制基础
我们提醒明细表使用者关注,明细表是康为世纪为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编制的。因此,明细表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本报告应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大华审字[2025]0011003702 号审
计报告一并阅读。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曹贤智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宇佳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