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光电: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4 23:15:32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发挥其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因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结合公司经营计划,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以此达到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抗市场波动的能力,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等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该业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四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逐利为目的的任何投机交易;
(二)公司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三)公司只限于交易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相关的期货品种,不得参与其他非主要原材料的期货业务;
(四)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产品生产计划中所对应的所需要使用套期保值原材料的需要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公司计划生产经营规模总量;
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六)公司应以公司或公司授权的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七)公司应以自有资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套期保值,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八)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业务人员和操作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同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业务交易。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具体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三章 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期货工作小组具体执行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工作小组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具体工作,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八条 公司期货工作小组主管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财务部门负责人、采购部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及期货操作人员组成。公司董事长为期货工作小组组长。
第九条 期货工作小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期货套期保值小组会议,制订阶段性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听取期货保值操作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三)负责对公司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四)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和流程,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期货操作人员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业务经营需求、相关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期货操作人员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出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公司管理层。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四)公司审计部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授权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二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三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四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予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明确及做到以下工作: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期货交易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期货交易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充分评估、认真选择期货公司;
(三)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期货业务人员要求:
1、有较好的经济基础知识及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3、经过专业的期货知识培训;
4、大专以上学历,在公司工作两年以上或同行业工作五年及以上,具有良好的工作表现。
第十六条 公司的期货开户及期货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一)公司应选择国内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公司,作为公司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期货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期货工作小组组长:
(1)期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
(2)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交易过程的正常进行;
(4)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2、公司期货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期货操作人员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向期货工作小组组长报告,期货工作小组组长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二)风险处理程序:
1、期货工作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和必须采取的应对措施;
2、对操作不当或发生越权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期货操作相关人员立即通知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期货操作相关人员过错的错单时,由期货操作相关人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同时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时间,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套期保值业务从业人员、风险管理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会计核算原则将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相关规定执行,对已开展的衍生品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章 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境内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