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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珑轮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4-24 22:03:07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经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与议事规则做出规定。
第三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觉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其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及其亲朋谋取私利。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总裁岗位,为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价总裁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总裁的聘任和解聘
第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设总裁一名,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设副总裁若干名,协助、配合总裁的工作并对其负责;设财务总监一名,协助总裁负责公司的财务方面的工作,并对总裁负责。
第六条 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裁和其他需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总裁除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承担管理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和总裁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 公司总裁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任期内总裁可以提出辞职,经董事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应履行法定的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裁工作,根据总裁的安排,各自履行职责。
第三章 总裁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六)具备企业发展战略的规划、设计能力,统领公司员工和经营业务的综合管理能力和较强的社会关系协调、公关能力。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裁,该聘任无效。
第十四条 公司的总裁、副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裁。
第四章 职权
第一节 总裁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财务预算报告及利润分配、使用方案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管理规章和各部门岗位责任制度;
(六)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资本运作方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八)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解聘和工作安排;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签发公司日常业务、财务和管理文件;
(十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署包括投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借贷等有关协议、合同、合约和处理有关事宜;
(十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经董事会授权,总裁的权限范围如下:
总裁有权决定下述范围内的(一)收购、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二)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三)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可使用协议;(四)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五)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六)债权、债务的重组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
2、交易涉及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1,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超过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批准,如果已经进行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则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应当披露、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进行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计批准,如果已经进行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则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计算。
第十八条 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应由部门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总裁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总裁在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事先征求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二十条 保证公司高级管理层以及中层工作机构的高度协调统一、步调一致,坚决杜绝一切损害公司利益和损害公司管理机制的情况发生。建立健全公司统一、高效、团结、稳固、坚强有力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健全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搞好增收节支和开源节流工作,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根据财务预算计划,在可支配的资金计划范围内行使资金支配权。
第二十二条 总裁经董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资金、资产运用
权限。
第二十三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 领导企业文化建设,树立团队精神,增强公司凝聚力,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五条 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裁代行职务。
第二十六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依照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未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总裁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成员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任何合同协议、担保或承诺等。如有违反,一切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总裁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裁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权限
第二十八条 本节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九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裁负责,并定期向总裁汇报。
第三十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熟悉和掌握自己分管业务范围的工作情况,及时向总裁反映,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总裁的领导下,按照公司董事会和总裁
办公会议的决议精神,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调所分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协助总裁建立健全公司统一、高效、坚强有力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
第三十三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向总裁提议召开总裁办公会议,总裁应予以同意。
第三十四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就自己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向总裁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三十五条 贯彻落实总裁办公会议或总裁授权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计划与组织
第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具体的季度、半年、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七条 年度工作计划必须符合公司经营目标的需要,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第三十八条 年度工作计划应在充分征求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基础上予以制订。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季度、半年、年度工作计划必须符合董事会决议精神,并经总裁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季度、半年度、年度工作计划就各个重要的项目或分项制订具体的实施计划,该类计划须报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年度工作计划适当分解,并督促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按照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制订相应的部门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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