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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科立: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曹新伟)

公告时间:2025-04-24 21:41:29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忠诚、勤勉、独立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公司各项重大决策,并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了有效监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在2024 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本人曹新伟,198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
历,注册会计师,江南大学商学院校聘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任上海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讲师、硕士生导师。现任江南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硕士生导师、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股东会和董事会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 7 次董事会会议,4 次股东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且
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会议资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建议,独立、审慎地行使了表决权。
独立董事姓 参加股东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名 会情况

是否连续
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两次未亲
出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自出席会

曹新伟 7 7 0 0 否 4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 5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情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姓 况
名 应出席次 亲自出席次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数 数
曹新伟 5 5 1 1
2024 年度,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方式,充分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运用专业知识,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在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了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4 年度,本人注重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在 2023 年
年报审计期间,与年审会计师进行了多轮沟通,及时解决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就审计关键审计事项等重点问题进行了讨论,保证了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024 年度,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并积极关注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加履职相关培训情况
2024 年度,本人积极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展的独立董事履职专题课,认
真学习公司不定期发送的监管政策、监管案例等,不断提升独立董事履职水平。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核了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且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本人认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并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做到勤勉尽责,出具的各项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本人认为公司制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公平、合理,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薪酬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上述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忠实勤勉、恪尽职守,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了建设性意见。
2025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责,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本人将持续关注公司关联交易、财务情况、承诺履行情况等重点事项,加强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交
流,共同促进公司的发展,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曹新伟
2025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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