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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瑞基因: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4 21:39:56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决策或投资方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舆情工作组人员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协助舆情工作组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公司证券投资部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向舆情工作组汇报。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网络媒体、电子报刊、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平台、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广、市场关注度高,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或者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可能或已经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处理原则:
(一)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坚持积极面对、主动担当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第十二条 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证券投资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潜在风险,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投资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相关媒体发布官方声明、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法律途径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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