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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联科技: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5-04-24 21:27:12

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委员会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委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实施细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 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的内部审计部门由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应提交董事会决定。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
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如有紧急事项,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中“以上”都含本数;“低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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