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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龄宝: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4 21:23:22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独立评价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与有效,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相
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公司审计对象财政财务收支、经济
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由董事会领导,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由专职审计人员组成,设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1 名,由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
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公司应当要求审计对象(包括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
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
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营活动进
行审计监督,负责公司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并参与研究制定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公司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等的情形,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是否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开展审计调查。内部审计
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述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
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审计工作主要任务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检查公司审计期
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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