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诺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4-24 21:13:48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5 年 4 月)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的运行透明度,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基本原则和对象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认为可以或应该向投资者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上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科创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布;
2.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3. 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二)股东会
1.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各项议案;
2.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3. 公司在股东会上充分尊重投资者的表决权和发言权,确保投资者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对各项议案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公司认真对待投资者在股东会上的提问,做出客观如实的答复;
4. 公司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三)公司网站
1. 公司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2. 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并及时更新。
(四)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
1.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投资者可利用该等交流工具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2.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3. 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公司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4. 公司应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5.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五)现场参观、座谈
1.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和座谈,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2. 现场参观、座谈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统筹安排,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法律事务部保存;
3. 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未经允许,现场参观活动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六)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
1.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根据需要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2.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七)路演
1.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2. 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公司可以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八)投资者说明会
1.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2.公司的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时,公司除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3. 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4.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2)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3)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科创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4)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5)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6)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5.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出席会议。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九)邮寄资料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十)公司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二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向其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推介或者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不得采用任何公开方式,且不得早于公司董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决议公告之日。推介过程中和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中不得使用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