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仁医疗:佰仁医疗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吴信(离任))
公告时间:2025-04-24 20:23:11
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吴信)
作为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 年本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秉持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独立自主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
本人因任期届满,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正式离任,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中的相关职务。现将本人在 2024 年度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变更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占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为周正先生、刘浩先生、曹贤智先生。2024 年 1月 31 日,因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本次换届选举”)。因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已满 6 年,根据相关规则要求不能再续任,吴信先生、刘强先生、李艳芳女士换届离任。接任的公司第三届独立董事为周正先生、刘浩先生、曹贤智先生,即为现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时,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
报告期内,2024 年 1 月 31 日之前,本人在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担任委员。
(三)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吴信:男,195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
心血管外科专业。1986 年 8 月至 2014 年 11 月,历任北京阜外医院心血管外科住
院医生、主治医生、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现已退休;2018 年 2 月至 2024 年 1
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四)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8 次董事会会议、3 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于本人离任前
召开的上述会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及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上述会议材料并亲自出席了会议,从独立董事职责出发,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各议案均投了赞同票,不存在反对或弃权的情形;共发表独立意见 1 项,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指导与监督作用,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参加股东
大会情况
独立董
事姓名
应出席 亲自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
次数 席次数 出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次数
吴信 1 1 1 0 0 否 1
注:公司本次换届选举完成后,因任期届满,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无出席离任后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次数要求。
(二)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要求,召集或出席本人担任委员或主任委员职务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 报告期内召开会议次数 本人出席会议次数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6 1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3 2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0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1 0
注:公司本次换届选举完成后,因任期届满,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中的相关职务,无出席离任后召开的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次数要求。
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2024 年任期内本人主持了2 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积极召集并出席上述会议,主持并组织审议了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度本人在任期间共召开 1 次会议,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出席上述会议、审议相关事项,不存在无故缺席的情况。2024 年度本人在任期间,未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会议。
本人认为,本人在任期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人均亲自参加了在任期间应参加的相关会议,不存在无故缺席的情况,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核实和审议,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与责任。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在公司定期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本人密切关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可行性、执行程序的完整性、执行结果的有效性,并提醒公司及时与会计师沟通意见,关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确保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
真实、准确、完整。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关会议及会前沟通的机会,积极与公司董事、监事、管理层以及相关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关注和跟进董事会决议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和指导作用。
公司在召开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关会议前,积极组织和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传递,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条件和充分支持;公司管理层能够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对本人关注的问题及时回复和落实,积极有效地配合了本人的工作。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股东大会、了解公司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等平台相关互动交流信息等方式,听取投资者意见和建议,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机构、媒体以及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在履行职责时帮助公司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职责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相关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就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做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人在任期间,公司不存在依照相关规则规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情况。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本人在任期间,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本人在任期间,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人在任期间,公司未发生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六)聘任或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
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一次例会会议,聘任程琪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审核了上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本人在任期间,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金磊先生、
李丽艳女士、金森先生、李武平先生、金灿女士、程琪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周正先生、刘浩先生、曹贤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
聘任金磊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李丽艳女士、李武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程琪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刘峰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审核了上述选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人认为:上述人员具备履行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在任期间,公司未发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等相关情况,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在任期间,公司在董事会的努力下,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保护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