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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精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24 20:06:4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精密”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联合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光大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申晓毅、晏学飞
联系电话 021-22169397

发行人名称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1268
注册资本 107,933,334元
注册地址 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杜步镇工业园
办公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创业园新业一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刘瑞兴
实际控制人 何桂景、何俊桦、何泳欣、何明珊
董事会秘书 刘瑞兴
联系电话 0757-2632636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年6月20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年6月30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
等相关规定,在联合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内容包括:
1、 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情况;
2、 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
议,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3、 持续关注并核查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
并发表意见;
4、 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
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6、 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
进行访谈,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
书等相关文件;
7、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持续督导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
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中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发行人《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
集资金余额为 17,942,785.36 元,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申晓毅 晏学飞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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