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业智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24 18:47:2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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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
关 于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业智能”“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景业智能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景业智能本次实施的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景业智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景业智能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景业智能的股份,与景业智能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景业智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景业智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景业智能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景业智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景业智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 2025 年 3 月 25 日,景业智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 同日,景业智能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3.2025 年 4 月 15 日,景业智能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4.2025 年 4 月 24 日,景业智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明确了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价格等事项。
5. 2025 年 4 月 24 日,景业智能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景业智能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授予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授予日
2025 年 4 月 24 日,景业智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5 年 4 月 24 日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授予日。根据景业智能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不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减持股票的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授予对象人数为 34 人,授予股份数量为 64.30 万股。本
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激励对象均属于《激励计划》规定的以及公司监事会核实的激励对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一致。
(三)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7.62 元/股。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及行权价格的确定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事项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景业智能出具的承诺函及本所律师合理审查,截至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景业智能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本所律师认为,景业智能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五、本次授予事项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景业智能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之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